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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00号 (​沂水城投合邦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01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2-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00号 (​沂水城投合邦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00号

沂水城投合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D85

法定代表人:李金超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3名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2年11月18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工资发放表、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25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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