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9号 (沂水金山皮业有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01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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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9号 (沂水金山皮业有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9号
沂水金山皮业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78C
法定代表人:熊花明
地址: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内,九星化工以西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至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根据《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报告》和《检测报告》,你单位NH3-N在线监测设备比对,3对实际水样比对数据中,有2对测试试验指标限值分别为-21.9%、-25.9%,分别超过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允许范围(±15%)0.46倍、0.73倍。总磷(TP)在线监测设备比对,3对测试试验指标限值分别为250%、240%、217%,分别超过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允许范围(±15%)15.67倍、15倍、13.4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2年9月26日提取的比对监测现场照片,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出具的《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报告》、《检测报告》,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于2022年11月15日提取的你单位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表复印件、比对测试报告复印件、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5-7月份工资表及7月实际出勤表、项目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规定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