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8号 (沂水县姚店子镇加油站)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6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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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8号 (沂水县姚店子镇加油站)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8号
沂水县姚店子镇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71F
负责人:张德钢
地址:沂水县姚店子镇政府南100米路东(红门岭村)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至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2年9月16日委托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6#、4#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26、0.82;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结果均值为37.2g/m³,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16日提取的检测现场照片,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2年7-9月份工资发放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8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对此提出免罚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