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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环(沂水)责停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23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1-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环(沂水)责停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环(沂水)责停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XWXB

地 址:沂水县黄山铺镇西泉庄村

经营者:田洪国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采样管线进检测站房段,外接管线连接氮气瓶,利用氮气稀释采样烟气,干扰采样,影响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6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2022年6月1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20614001号),沂水县公安局2022年8月23日制作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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