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1号 (临沂畅通模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20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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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1号 (临沂畅通模具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1号
临沂畅通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74F
法定代表人:李晓畅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司家官庄以西、新世纪加油站以东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30日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号环3-FQP01458)最后三次烟度测量值平均值分别为1.11m-1。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于2022年9月14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