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0号 (沂水城投高庄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99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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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0号 (沂水城投高庄建材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0号
沂水城投高庄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F05F
法定代表人:梁宗平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庄镇中峪村西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一条机制砂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