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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297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1-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0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XWXB

经营者:田洪国

地址:沂水县黄山铺镇西泉庄村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采样管线进检测站房段,外接管线连接氮气瓶,利用氮气稀释采样烟气,干扰采样,影响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6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2022年6月1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20614001号),沂水县公安局2022年8月23日制作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对此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定于2022年10月21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听证权利的《申请书》,同时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18,750元(大写:柒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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