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5号 (沂水县祥光金属表面精饰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83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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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5号 (沂水县祥光金属表面精饰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5号
沂水县祥光金属表面精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9P
法定代表人:秦洪刚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二号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准备,存在酸雾挥发,现场酸雾明显,配套铬酸雾喷淋吸收处理设施现场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于2022年8月8日印发的《关于对“两打”专项行动暨重点行业实战比武第二轮次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配套的净化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1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25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