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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4号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82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4号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264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90P

法定代表人:王振扬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河西项目区

我局于2022730日至8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7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私设应急雨水排放口,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临沂专项检查组于20227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我局于2022730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730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KTEA2207084号、No:KTEA2207085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污染防治类序号29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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