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1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81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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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1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1号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XWXB
经营者:田洪国
地 址:沂水县黄山铺镇西泉庄村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至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控平台上提取了你单位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均值,并进行了统计和评价,自动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2022年6月24日、6月26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31mg/m³、104mg/m³,不符合《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³的要求,分别超标0.31倍、0.04倍。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6月27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2〕031号、033号),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9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022年6月26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04倍排放污染物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今后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2、你单位2022年6月24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31倍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对此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并组织人员对你单位听证会意见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对你单位提出的“已进行标记属非正常工况”情形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你单位属于砖瓦行业,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要求判定是否符合“已进行标记属非正常工况”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编制的《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进行判定。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判定规则,你单位的“已进行标记属非正常工况”情形,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10.2.1.2“非正常情况”,不属于“已进行标记属非正常工况”情形。因此,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豁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7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