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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7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79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7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7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897

法定代表人:马宏基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夏家楼村)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至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1号焦炭加工装置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对比监测,根据对比监测报告,烟气流速CEMS测量值为0.7m/s,参比方法监测值为1.1,准确度为-36.4%,超过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允许范围(±12%)2.03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制作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比监测报告》(编号No:SDJC2022020358),你单位于2022年8月24日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委托检测报告,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2年4-6月份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7,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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