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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6号 (山东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78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6号 (山东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6号

山东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K76Y

法定代表人:温保军

地址: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永盛路***号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于2022年8月8日印发的《关于对“两打”专项行动暨重点行业实战比武第二轮次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2日提取的沂水沂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验收单、飞灰暂存库氨气回收装置采购于安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7月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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