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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3号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77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3号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63号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90P

法定代表人:王振扬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河西项目区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一期、二期污水处理站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停运,引风风机、喷淋泵、UV光解等臭气治理设备均未投入运行;2、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未封闭,废气未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厌氧罐顶部开口、厌氧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临沂专项检查组于2022年7月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4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污水处理站(一期)臭气处理设施技术改造的报告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375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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