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8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76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8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8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59Q
法定代表人:田宝俊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区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至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报告和检测报告,你单位NH3-N在线监测设备对比标准溶液相对误差为-12%,超过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允许范围(±10%)0.2倍,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8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2年7月11日出具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对比报告》(No:KTEC2207001号)、《检测报告》(No:KTEA2207011号),2022年7月11日提取的山东丽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7月8日左右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检修记录表、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标样核查及校准、实际水样对比记录表、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易耗品更换记录表,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2022年7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自行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临沂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山东丽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5日提取的山东丽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规范运行维护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未如期参加听证会,经电话联系,你单位表示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