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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5号 (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75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9-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5号 (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5号

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8X3

法定代表人:刘伟

地址: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项目区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保存相关原始监测记录,同时,未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和记录监测台账。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7月1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你单位自行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分)、项目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2021年检测原始记录、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2022年4月-6月份工资表;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7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2,5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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