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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2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斜午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64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8-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2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斜午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2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斜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23T

投资人:黄兴传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东斜午村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至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2年5月7日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5min之后的压力值为85Pa,1、2、3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1.43、1.44、1.4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废气小时均值为60.8g/m³,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最小剩余压力标准值479Pa、(修正值)482Pa、1.0≤气液比≤1.2、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值应小于等于25g/m³)。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22年5月7日、6月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油气回收检测现场照片;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CHJ22051211G);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对此提出减免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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