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1号 (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54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1号 (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1号
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64A
法定代表人:朱心生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鲁洲南路以北、许姚路以西
2021年9月9日至9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复印件、设备运行记录(部分)、生产固体废物处理协议书及收据、2020年营业收入及近3个月职工工资表、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行为处以行政罚款92,188元;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192,188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