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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8号 (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51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8号 (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48号

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R3H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

地址:沂水县裕丰东路与东二环路交汇处西100米路

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你公司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号环3-FQP04110、环3-FQP04111、环3-FQP01208、环3-FQP03630)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以上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最后三次烟度测量值平均值分别为1.27m-1、1.71m-1、2.07m-1、1.04m-1。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要求(1.00m-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检测报告(FDL202206140088、FDL202206140091、FDL202206140094、FDL202206140095)、车辆转让合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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