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沂水长安南路加油站)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40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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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沂水长安南路加油站)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销售分公司沂水长安南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485
负责人:高建平
地址:沂水县城长安路南段路西(许家湖镇吕丈坡村)
2022年4月29日至6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3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8号加油枪气液比为1.27、1.24;12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91、0.97,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1.0≤气液比≤1.2)。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CHJ22050602G)、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