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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4号 (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38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7-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4号 (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34号

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W23Q

法定代表人:刘磊

地址:沂水县黄山铺镇寺前官庄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3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你单位1台编号3-FQP00258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最后三次烟度测量值平均值为2.30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1.00m-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FDL20220518015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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