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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4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130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7-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4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24号

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30H

投资人:刘警鸿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村北100米

2022年5月6日至6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3号加油枪气液比为1.2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1.0≤气液比≤1.2)。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CHJ22051207G)、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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