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6号 (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75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6号 (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6号
临沂广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43F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久力燃气以西、鲁洲路以南)
2022年4月15日至4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平台上提取了你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均值,并进行了统计和评价,自动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2022年4月12日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7mg/m³,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60mg/m³的要求,超标0.95倍。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2〕022号)、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材料、企业故障报告、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