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1号 (朱永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68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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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1号 (朱永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11号
朱永强:
公民身份号码:371328********5554
住 址:山东省蒙阴县野店镇峪石村1组**号
联系电话:17353972567
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露天晾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木薯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对此提出申诉,我局组织人员对你的《申诉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申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