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号 (沂水佳丰天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66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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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号 (沂水佳丰天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9号
沂水佳丰天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01U
法定代表人:田杰
地址:沂水县城南环路南西区
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污泥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项目环保备案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你公司未按时出席,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