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号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65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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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号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8号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GW4P
投资人:魏书凯
地址: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小官庄村
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