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号 (沂水恒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63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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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号 (沂水恒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7号
沂水恒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59F
法定代表人:孙希文
地 址:沂水县田庄村c00089号1号楼
2022年3月18日至3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