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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号 (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041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3-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2〕5号 (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临环沂水)罚20225

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NE2T

法定代表人:庞竣元

址:沂水县黄山铺镇黄山铺村c00*****号房

2021122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环境舆情办理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公司员工花名册、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2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25)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组织安排重新申请了相对应的排污许可证,并于20211228日申请成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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