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3-2号 (郝连安)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40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3-2号 (郝连安)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3-2号
郝连安: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710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张家荣仁村**号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沂水县昱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胶合板项目即投入生产。作为主管负责人员,你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7-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同时,你公司主动停止生产,并与第三方环保公司签订合同,开展环评及验收工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7,50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