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2-1号(沂水县德胜木业加工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37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2-1号(沂水县德胜木业加工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32-1号
沂水县德胜木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L
法定代表人:张世美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张家荣仁村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胶合板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胶合板生产项目”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你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并与第三方环保单位签订合同,开展环评及验收工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从轻处罚20%,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20,000元(大写:伍拾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