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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9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33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9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29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8X4

法定代表人吴中国

址:沂城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园区姚家官庄村北

2021821日至826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821日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炉窑废气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公司炉窑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高为2971mg/m³,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2376-2019)。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照片、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A2210097906127)、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10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2)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关于免于废气检测超标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组织人员更换电磁阀门并对环保设备检查,目前设备已正常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94,000元(大写:肆拾玖万肆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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