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8号 (佟伟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32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8号 (佟伟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8号
佟伟强:
公民身份号码:370302********4217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佟官庄村**号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光盘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执法人员指出上述问题后,你连夜进行了整改,目前遮雨棚已修复,外溢粪污已清理完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4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