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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6号 (沂水月月圆食品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30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6号 (沂水月月圆食品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26

沂水月月圆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955T

法定代表人杨玉山

址:沂水县龙家圈乡工业园

202198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网络舆情通知书、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1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9)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大写:壹拾万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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