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5号 (沂水远皓砼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29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5号 (沂水远皓砼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5号
沂水远皓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28W
法定代表人:杨少营
地 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前善疃村
2021年9月19日至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2021年8月份生产人员工资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2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表“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