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4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28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4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24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9XJ

法定代表人:孙代霞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阳早村

2021927日至930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利润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10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29)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关于对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环保违法问题酌情处理的请求》,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请求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表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1,250(大写: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123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