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3号 (临沂星际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27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3号 (临沂星际建材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23号
临沂星际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HP15
法定代表人:张德鹏
地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东官庄村南
2021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渗等措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环境信访办理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木工胶检验报告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销售台账(部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收据、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渗等措施”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处以行政罚款65,000元,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