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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9号 (沂水颐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323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19号 (沂水颐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19

沂水颐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YN5E

法定代表人杨金山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

2021923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完全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10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33)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0,000(大写:捌万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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