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沂环连罚字〔2018〕1号
索 引 号: | 03-30-2018-00013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21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沂环连罚字〔2018〕1号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沂环连罚字〔2018〕1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78604897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17年10月2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你单位煅后焦窑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颗粒物浓度:110 mg/m³,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三时段标准(30mg/m³)。³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字〔2017〕202号)。2018年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143号)。
2017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煅后焦窑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发现颗粒物浓度:31.8 mg/m³,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三时段标准(30mg/m³),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和现场查看,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9日,共计5天。决定罚款伍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