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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06号(山东敏德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0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7-24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06号(山东敏德化工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06

山东敏德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83995591P

法定代表人:毕研飞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二环以北、规划路以东

我局执法人员20186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移交表、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7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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