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82号(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09-12-2017-00003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9-12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82号(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沂环罚字〔2017〕第82号
山东铭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4859259C
法定代表人:石国栋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工业园
我局于 2017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佰柒拾捌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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