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160号(沂水县贸源扣板厂)
索 引 号: | 01-08-2018-00006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1-08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160号(沂水县贸源扣板厂)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7〕第160号
沂水县贸源扣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EL6DK2B
经营者:刘学忠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东寨村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PVC扣板项目,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