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16号(张明明)
索 引 号: | 08-21-2017-00017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4-21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16号(张明明) |
沂环罚字〔2017〕第16号
张明明: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柏家坪村501号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锅炉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