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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2号(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4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9-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9-06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2号(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12

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1886N

法定代表人:赵寿成

     址:黄山镇尧崖头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68日至8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7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研究,我局予以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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