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2号(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4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06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2号(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12号
沂水县第二水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1886N
法定代表人:赵寿成
地 址:黄山镇尧崖头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年6月8日至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研究,我局予以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