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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沂环责停字[2017]1号(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10-31-2017-00004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7-04-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4-28
标       题: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沂环责停字[2017]1号(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沂环责停字[2017]1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91371323732606059Q 法定代表人:  田宝俊  

地址: 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园      

我局于 2017 3 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渗漏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委托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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