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沂环责停字[2017]1号(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10-31-2017-00004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4-28 | ||
标 题: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沂环责停字[2017]1号(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
沂环责停字[2017]1号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91371323732606059Q 法定代表人: 田宝俊
地址: 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园
我局于 2017年 3月 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渗漏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委托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