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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88号(沂水鑫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9-12-2017-00004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7-09-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9-12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7]第88号(沂水鑫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沂环罚字〔2017〕第88

沂水鑫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796921171

法定代表人:曹淑东

    址:沂水县道托镇余粮村东   

我局于 20178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塑料篷布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9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玖万零贰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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