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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8号(沂水亿龙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4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9-17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18号(沂水亿龙矿业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18

沂水亿龙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349192412H

法定代表人:李庆举

   址:沂水县高庄镇高庄村

20188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石料厂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9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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