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21号(王超增)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51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21号(王超增)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21号
王超增: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717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大瓮山村222号
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