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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22号(沂水县金鹏石料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6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9-28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8〕第122号(沂水县金鹏石料厂)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22号

沂水县金鹏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2208416K

投资人:张京兴

地 址:沂水县姚店子镇西仁家旺村

2018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Ⅰ矿段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部分产品及原料石料场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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