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5-1、135-2号(山东明银日化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7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10-17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5-1、135-2号(山东明银日化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5-1号
山东明银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65784804C
法定代表人:张明银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许家湖镇兵房岭村西北400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5-2号
韩付柱: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0816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全美官庄村5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对山东明银日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调查,你是山东明银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理,是该单位生产项目的直接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