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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9-1、139-2号(山东五湖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7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8-10-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0-17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9-1、139-2号(山东五湖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9-1号

山东五湖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EPLG27R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地 址: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驻地、博沂路以西(沂水浩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生产性废金属钢材粉碎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临沂供电公司客户电费明细单(0897613909)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39-2号

王春中: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大崮峪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对山东五湖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生产性废金属钢材粉碎项目,并投入生产。你是山东五湖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生产性废金属钢材粉碎项目未经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临沂供电公司客户电费明细单(0897613909)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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