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41号(山东黎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8-000008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41号(山东黎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8〕第141号
山东黎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3077950581A
法定代表人:陈煜坤
地 址:沂水县庐山项目区,长山路(南二环)以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实验室研发中心项目。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黎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性能环境友好型皮革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零壹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7日